跨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今日参加了澳大利亚贸易协会针对重大投资者签证 (SIV) 和高端投资者签证 (PIV) 改革提案召开的第二轮磋商。 目前,有一份提案提出应对包含 2 个强制性模块(必须与 500 万澳元的投资额的半数相当)的 SIV 标准投资框架进行改革,目前,这两个模块均属于高风险“风险投资”和“微型公司”资金。改革后,SIV 标准投资框架将会有第 3 个模块,称为“平衡投资”模块。 提案中认为,“平衡投资”模块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澳大利亚上市公司、A-REITS、基础设施信托、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发行的浮动利率票据 2. 澳大利亚发行的公司债(金融或非金融公司) 3. 澳大利亚友好型社会保险债券 4. 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但不得在资格审定期开始返还延期年金 5. 澳大利亚的商业和工业地产 请注意,在当前的提案中,基金经理将在公司内部 FUM 拥有并保留最少 1 亿元的资金,以便为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资金。 澳大利亚贸易协会代表表示,除了对有限公司和债券进行的直接投资外,所有围绕 SIV 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投资都将“同等对待”。在跨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看来,这种说法对 66% 的当前框架内容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否定,因此说“所有其他形式的投资都将同等对待”是一种荒谬的说法。 委员会官员对引导“资金流趋缓”的投资人基金进行了说明。我们认为,从想法上看,这是一个好的办法,因为从理论上看,这将会对创新和科技领域的投资提供支持和鼓励。但从实际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提案中所说的改革与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精简实用”的参考引导核心条款精神相背离。提案中对 SIV 标准投资框架进行的所谓改革根本谈不上简单,而且缺乏实用性,因为在我们看来,这种所谓的改革将扼杀需求。